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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女双方订婚后,如果男方提出了退婚,女方是否要退还彩礼?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。
基本案情
2022年2月份,原告李某某、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。2022年3月8日双方小订,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1000元;2022年6月19日,原告给被告购买了金戒指一枚、金项链一条、金手镯一个、金耳饰一对、足金挂坠4个、钻戒一枚,总价值35868元;2022年7月1日双方大订,原告又给付被告彩礼88000元。因在双方接触了解中产生矛盾,原告提出退婚,双方因彩礼产生纠纷。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请,要求判令被告杨某某及其父亲返还彩礼99000元,返还5金、钻戒。
被告认为,订婚是事实,但退婚是原告提出的,不同意退还彩礼,并认为首饰不属于彩礼,系原告为增进感情所赠送的礼品,不应当退还。
法院判决
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:禁止包办、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。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第五条规定,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。结合本案实际情况,因是原告提出的退婚,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,法院酌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彩礼76800元,被告收取原告的金首饰应如数返还。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原告将彩礼及金首饰交给了被告,其要求被告父亲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依法判决被告杨某某返还原告彩礼76800元;并返还原告金戒指、金项链、金手镯、金耳饰、足金挂坠、钻戒等首饰。
判决后,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判后释法,双方均服判息诉。
法官说法
彩礼的存在,本意是为了促成婚姻的美好结合,但不能成为束缚双方的枷锁。在婚约关系中,彩礼的性质和退还问题并非单纯依据退婚由哪一方提出决定。当男方反悔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,女方退还彩礼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。同时,在判断彩礼是否应当退还以及退还的数额时,法院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,比如双方交往的时间长短、是否造成男方经济困难等,目的就是在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,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,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婚姻家庭的良好秩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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